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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商品条码是干嘛用的?

作者:洛阳春庆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8 08:23:51

GS1DataBar洛阳条码的显著特点是它的面积较小,而携带的信息量较大,因此,使用这种条码有利于解决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正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同时,通过对产品保质期、批次号等信息的自动采集,企业能够更好地对生鲜果蔬等保质期较短的产品进行管控,对即将过期的产品进行促销,从而减少商品损失。

此外,与传统一维条码相比,GS1DataBar条码可以包含更多的信息。它在标识代码后加入了附加信息代码。

附加信息代码可以包括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批号、序列号、包装数量等代码。当需要对产品的其他属性信息进行标识时,可增加附加信息代码,但是,附加信息代码不能脱离标识代码而独立存在。

附加信息的表示采用应用标识符(AI)附加信息代码的结构。应用标识符由2~4位数字组成,标识器对应的附加信息代码的含义与格式,不同的附加信息代码可组合使用。应用标识符请参考国家标准GB/T16986《商品条码应用标识符》。

如今我们都在聊“加快数字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其中国内绝大部分的扫码应用承载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比如我们的每一个生活细节渗透着的无人零售终端服务,将手机付款二维码对准二维码识读器设备的有效区域一扫即可完成便捷支付,诸如此类的扫码应用还有很多,渗透在社会发展的每个环节中。可以看出,数字化的本质是提效,而智能化的更多体现在人机互动层面提供拟人化体验。面对形势变化,传统自助设备行业必将迎来“数字转型”的浪潮。

经过这几年的跨越式发展,无论是自动零售终端项目、自助缴费机项目、二维码售货机项目等二维码核验相关的应用场景都加装了二维码扫描器模块,以实现卓越的解码感应能力,快速识读显示在LED、手机和ipad等电子屏上的一维/二维码,包括支付宝和微信上的支付码都能快速读取,自动触发扫描,最大限度地缩短读取手机二维码所需时间。自主研发的二维码识读器、嵌入式二维码扫描器、二维码扫描模块等产品,提供了USB(HID-KBW,虚拟串口)、RS232、TTL这些接口方便进行设备对接和数据传输,无需刻意对焦,即可精准、全方位的捕捉获取各类1D、2D洛阳条码,为自助机提供强劲的解码能力,有效地为各行各业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业务效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洛阳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形码申请常见问题:

1、问:企业具有什么资格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答:根据《商品洛阳条码管理办法》六条规定:依法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问:企业应如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业务?答: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可以通过线上注册或线下窗口办理两种方式进行。(1)线上注册:注册登录并点击“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册”,按流程操作即可;(2)线下窗口办理:前往编码所办理;需准备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盖公章)一式两份;注册费用汇款凭证(字迹清晰);企业公章。

3、问:企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后,会发放哪些材料?答:企业申请获得厂商识别代码后,会给企业发放《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条码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用户手册》材料。

4、问:厂商识别代码有使用期限吗?答: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十八条规定: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系统成员应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5、问:注册后多久能系统成员证书和条码卡?答: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后,如无特殊情况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6、问:我想办理续展,应该怎么操作?答:已经成为系统成员的企业在当前没有办理业务时可以进行续展业务的办理。需准备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盖公章)一式两份;续展费用汇款凭证(字迹清晰);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企业公章;印有商品条码的产品外包装样品2种(一式三份,针对续展企业本所提供2次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服务)。

7、问:我企业的信息变化了,应该去哪里做变较?答: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办理变较手续。需准备以下材料:工商变较(有《核准变较登记通知书》):1.新《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公章);2.工商《核准变较登记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公章);3.企业公章4.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公章)。证明变较(无《核准变较登记通知书》):

8、问:企业的条码快使用完了,应该怎么办?答:如果企业条码快使用完了可前往进行增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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