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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商品条形码需要多少钱?

作者:洛阳春庆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2 08:29:06

12月21日,据央视新闻报道,由统一二维码标识注册管理中心设立的中国区域二维码代码发行机构20日在京启动,未来中国所有二维码将具有全球唯一的二维码身份标识。当今,二维码已经从成为实现网络入口和网络空间安全管控的重要技术手段和介质载体,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二维码技术正在不断催生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随着二维码代码发行服务正式启动,全球二维码行业进入了互联互通和标准化发展的新阶段。据了解,这一机构所推出的全球二维码代发行服务采用的是二维码业内的金标准,也就是国际二维码对象标识体系,目前该套体系已经广泛的得到国际认可。中国区代码发行机构启动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代表着中国下一步将在二维码的标准规范化使用方面将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各自领域进行标准二维码代发放。

冒用他人商品条形码属侵权犯罪行为

【案情】2002年,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女湖公司)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取得69320075商品洛阳条码专用权,之后,一直续展该商品条码。2008年,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生产的蛋黄麻花外包装盒上印有上述商品条码,要求李小庆停止使用。2012年6月27日,新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检查李小庆的仓库,发现其生产的蛋黄麻花标注的商品条码为6932007500037,认定李小庆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责令其在2012年8月8日前改正。2013年10月,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的产品仍在使用上述商品条码,遂于2014年8月7日诉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李小庆赔偿损失5万元。经法院调解,李小庆赔偿了仙女湖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分歧】擅用他人商品条码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损害了商品条码申请人的哪项权利?司法实务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该办法调整对象是“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第二十条规定“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据此应当解释商品条码工作主要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系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商品条码专用权不是私权。因此,仙女湖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合法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因此,商品条码作用重点在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是一项国家许可的特殊私权,商品条码专用权受到侵害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可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

【评析】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可知,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它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因司法审判中商品条码类民事维权案例极少,笔者用实证方式来分析商品条码的权利性质。结合商品条码使用的事实研读《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商品条码特定信息类似于商品的“公民身份证号”,它与特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商品名称、规格、质量等信息一一对应。在电子商务和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领域,商品条码能使机器快速识别此商品与彼商品,因此商品条码具有商品名称及与商品建立特定联系的标识作用。商品生产者冒用他人商品条码,明显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商品条码申请人合法权益。正是商品条码可以作为识别特定商品的名称、来源、质量等综合信息,其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因此商品条码可归入产品标识范畴,其与具体商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产品质量等产品信息相关联,系商品名称等产品信息的数字化表达形式。

李小庆冒用仙女湖食品公司商品条码的行为,足以使商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产生误认,妨碍市场的正常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调整范畴。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规定“侵害商品条码专用权纠纷”,人民法院将此种妨碍经营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法兜底保护是适当的。

有些商品,例如鲜肉、水果、蔬菜、乳酪、熟食品等是以随机重量销售的。这些商品的编码任务一般不宜由商品的生产者承担,而是由零售商完成的。零售商进货后,对商品进行包装,用专用设备对商品称重并自动编码和制成洛阳条码,然后将条码粘贴或悬挂在商品包装上。这种专用设备取决于编码方法,所以设备制造商必须根据与零售商签订的协议生产设备。

零售商编的商品代码,只能用于商店内部的自动化管理系统,因此称为“店内码”。有些零售商为了实现商店的自动化管理,不得不对本应由制造商编码的商品进行编码,这样的商品代码虽然也可以称为“店内码”,但已超出店内码的原来含义了。这种“店内码”的长度应从常规的商品代码长度中选取,例如13位、8位或12位。表示“店内码”的条码也应按常规的印刷方法印制。

洛阳条码技术涉及了两种类型的编码方式:一种是代码的编码方式;另一种是条码符号的编码方式。代码的编码规则规定了由数字、字母或其他字符组成的代码序列的结构,而条码符号的编制规则规定了不同码制中条、空的编制规则及其二进制的逻辑表示设置。表示数字及字符的条码符号是按照编码规则组合排列的,故当各种码制的条码编码规则一旦确定,我们就可将代码转换成条码符号。

1代码的编码方法

代码的编码系统是条码的基础,不同的编码系统规定了不同用途的代码的数据格式、含义及编码原则。编制代码须遵循有关标准或规范,根据应用系统的特点与需求选择适合的代码及数据格式,并且遵守相应的编码原则。比如,如果对商品进行标识,我们应该选用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和统一代码委员会(UCC)规定的、用于标识商品的代码系统。该系统包括EAN/UCC13、EAN/UCC8、UCC12三种代码结构,厂商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代码结构,并且按照唯一性、无含义性、稳定性的原则进行编制。

2条码符号的编码方法

条码的编码方法是指条码中条空的编码规则以及二进制的逻辑表示的设置。众所周知,计算机设备只能识读二进制数据(数据只有“0”和“1”两种逻辑表示),条码符号作为一种为计算机信息处理而提供的光电扫描信息图形符号,也应满足计算机二进制的要求。条码的编码方法就是要通过设计条码中条与空的排列组合来表示不同的二进制数据。一般来说,条码的编码方法有两种:模块组合法和宽度调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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