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CONTACT US

  • 洛阳春庆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洛宁产品条码代表什么?

洛宁产品条码代表什么?

作者:洛阳春庆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9 08:44:12

假冒伪劣产品使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都蒙受了严重的损失。打假是保护国家、企业与消费者利益,是正当、有序竞争的必然要求。一个名牌的产品如果不采用有效的防伪手段,可能会受到大量伪造产品的冲击,大大破坏产品的形象。

随着企业经营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在分销渠道管理方面,囿于技术和手段的限制,大多数企业沿用的仍是经营初期传统的模式和管理方式,这些方式在效率、成本以及可控性等方面的劣势日益突出。因此,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的渠道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产品洛阳条码防伪管理可帮助企业对关键商品在分销网络中的有序流动实现严格的监督和控制,提高企业的渠道管理水平,降低和规避渠道风险。系统通过应用加密型二维条码技术,对关键商品进行精确和保密的标识。通过外地分支机构的商品核查职能,可有效杜绝产品跨区销售和窜货,防范假冒伪劣的冲击。

1、创建唯一标识码企业在每个产品上面贴上一个唯一标志的条码,该条码可以是加密一维码或者加密二维码等形式,含有产品的品种信息,生产信息、序列号,销售信息等,特别是,二维条码可以记录更详细的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负责人、关键配件序列号等数据和信息,从而为商品添加了一个唯一、完整、保密的身份和属性标识符。一维码记录信息容量为20位左右,二维码记录信息容量为几百位。

2、出入库管理有了条形码标签后,企业便可对商品的出库、入库、物流等环节通过快速阅读条码实现严格监控,并使分销网络中的各个业务网点具备了强大的商品核查功能,业务网点可根据需要对商品销售区域、产品属性等进行核查和匹配,核查功能具体将通过便携式条码扫描终端,或通过笔记本电脑加条码扫描器来实现。

3、销售管理分销企业通过将二维条码技术与进销存软件、企业广域网络的结合,便可对商品分销的全流程实现全面、有效、安全的管理和监控。并进一步得到宝贵的商品仓储、物流、回款,为企业总部的经营决策提供宝贵的统计信息、数据和报表。具体的功能将包括分销区域管理(地区管理、负责人管理)、区域业绩管理、个人业绩管理、报表管理等。

4、商品防伪系统首先通过一维、二维条码实现防伪功能。经过企业加密后的一维、二维条码,在无法得到密钥的情况下,其它人员是无法获取二维条码中的数据和信息。此外,由于每件商品的二维条码各不相同,且与部件及序列号等唯一特定信息相关,其它人员难以伪造,也无法采用光学方法来复制。并且在数据库中记录了每一条条码的物流情况,伪造的条码没有数据库记录,很容易被系统检查处理,自动报警。系统也支持电码防伪,企业在打印标签时同时生成一个串号,并粘贴在商品上,最终用户可以通过拨打服务热线查核该串号的合法性。此外,企业还可建立防伪查询网站,供客户登录查询商品串号。

5、售后服务售后服务部门通过扫描加密型二维条码,获得条码中所保存的商品来源和属性等信息,从而对待维修商品进行全面、严格的身份识别和确认,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并有效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最终用户反馈意见时,系统可提供语音电话、电子邮件、WEB等信息反馈渠道,售后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记录并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将采用计算机电话集成技术CTI、客户关系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技术。以上新闻来自网络,如涉及到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

印制条形码的原版底片必须通过国际或国家编码中心注册登记编发。要使条形码能够被洛阳条码扫描器正确识别,要求条形码线条直,不能断线,线条边缘要平滑锐利,不能出现锯齿,线条之间距离符合标准,线条黑度要足,反差要大。对条形码的技术要求主要有:

1、大小缩放

条形码通常是原大直接印刷,而要放大或缩小印刷要按EAN组织的技术要求,不可随意进行,一般规定其缩放倍率应控制在80%~200%。条形码缩放率对印刷合格率影响极大,当缩放倍率为100%时,印刷合格率为97.3%;缩放倍率为90%时,印刷合格率为95.7%;缩放倍率为85%时,印刷合格率为25%;而缩放倍率小于80%时,印刷合格率仅为10%。因此,缩放印刷最好由条形码软片的提供机构完成。

2、颜色搭配

由于条形码的识读系统规定一般扫描器光源是波长为630~700nm的红光光源,所以要考虑墨色的红光效应。

扫描器的入射光照射在不同颜色条形码表面,会发生不同效果的反射。黑墨可完全吸收红光,印品对入射光的反射率在3%以下,是最安全理想的条形码用色;白墨对红光则会完全反射,其印品对入射光的反射率接近100%,是最安全的空白用色,因此条形码一般都印成黑白相间的单色。但在包装印刷中,为增加其装饰性,经常会选择其他颜色条空搭配,这时就要注意根据颜色的红光效应选择合适的搭配。对红光反射率高的有黄、橙、红等色,对红光反射率低的有绿、紫等色。只要能满足条形码对反射率、扫射密度及其印刷对比度PCS值要求的任何色彩搭配,都是合理的条形码印刷颜色设计。

3、对承印物的要求

在光学特性方面,为保证扫描光源45°角入射和15°反射,要求承印物具有良好的光散特性。在材料方面,纸类承印物一般以纸本身的白色基底为空白色,对于纸的白度、不透明度、光泽度均有一定的要求。白度要求是为了使纸表面具有较好的反射能力;要求不透明是为了防止入射光透过纸张背面而使光信号减小,导致反射率降低;要求较低的光泽度是为了减少入射光的镜面反射效应。对于透明或半透明的印刷载体,应禁用与其包装内容物(尤其是液体内容物)相同的颜色作为条色,以避免内容物的颜色加深空地颜色,使空色向条色靠近,降低PCS值。

实际应用中此问题常常被忽略:如在蓝色或绿色液体透明包装上印刷白色空地、深蓝或深绿的条码,蓝色和绿色的内容物会使白色空地呈淡蓝或淡绿;在黑色西瓜籽的透明包装上印刷白色空地与黑色条的条形码,黑色的内容物会使白色空地呈浅灰色。此时应加深白色基底印刷油墨的浓度,使内容物颜色不会从基色中透出,或者改变颜色的搭配,避免上述现象发生。当包装装潢设计颜色与条形码设计颜色发生冲突时,应以条形码设计为准,修改包装装潢设计颜色。当载体漏光透色时,应采取以下措施:开辟一块颜色与空色相同、面积足够大、油墨足够浓的基色专门印刷条形码;若条形码印刷在塑膜封口处且背面有装潢的部分,应在封口的两层中间夹一不透明夹层,以确保背面装潢色彩不影响条形码PCS值。使用铝箔等反光材料作为载体时,可以打毛处理本体颜色或覆盖一层白、黄、橙红的基色为空色,以黑、深蓝、深绿、深棕为条色印刷条形码;亦可以反光材料本体为条色,以白、黄、橙、红为空色印刷条形码,被称为反白印刷。反白印刷的原理仍然是基于这种颜色设计能满足所规定的条与空的反射率、反射密度与PCS的对应值。对于承印材料尺寸稳定性的要求,应选用耐候性好,受力后尺寸稳定、着色性好、油墨扩展适中、渗透性小、平滑度及光洁度适中的材料。纸张中的铜版纸、胶版纸、白板纸,塑料中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膜和金属中的铝箔、马口铁都是条形码标志较好的承印物。而大包装常采用的瓦楞纸板由于表面不够平整、油墨渗透性不一,可能会造成较大的印刷误差,因此除了大倍率的EAN、UPC和ITF码外,一般不直接将其作为承印物,而是采用粘贴印刷标签方式。着色力差的无极性基团聚丙烯膜和尺寸稳定性差的编织带不可作为条形码标志的承印物。

4、对油墨的要求

在油墨颜色搭配时,要考虑油墨的色偏。油墨的色偏对条形码的精度影响很大。理论上讲,只要按照颜色配比使用油墨就可满足条形码要求,但由于印刷油墨存在色相不纯的缺陷,会发生偏色现象,如蓝油墨由于对红光的错误吸收,会造成红光下的反射率升高,降低条形码的PCS值。所以应严格控制油墨用色,使油墨密度均匀、色相饱和、纯度高,最好在印磁条形码前先测定某种油墨在红光下的反射率是否达到要求。

金属油墨(如金色)的反光度和光泽性会造成镜面反射效应,因而不能用于条形码印刷。由于条形码印刷是实地印刷,其印刷所能达到的反射密度与油墨的光学特性及墨层厚度有关,在印刷过程中,印品的反射密度随油墨厚度的增加而增加,当油墨厚度达到一定值后,密度便达到饱和,因此要特别注意油墨的浓度和墨层厚度。不同的印刷工艺,墨层厚度有较大差异,胶印为2~4μm,凸印8μm,柔印10μm,凹印12μm,网印可达到30μm。

根据测试可计算,上述印刷种类所得印品实地反射密度都可达到0.3以上,加之黑、青、蓝、绿等色能够全部吸收红光,所以采用上述几种印刷工艺印制条形码条色,反射率均可达到要求。条形码印刷用油墨粘度不宜太大,且在印刷中要注意供墨量和印刷压力。供墨量大,承印物不能在短时间内完全吸收,会在承印物表面铺展,使精度下降;供墨量小,线条不饱满甚至出现断划等现象;印刷压力过大,油墨剪切应力加大,流动性也随之变大,一方面会造成油墨铺展,另一方面,印版滚筒与压印滚筒间的压印区变宽,也会造成条形码条符变宽。这些都会影响条形码印刷的精度,所以要根据不同的印刷方式、不同油墨的流变性和承印材料吸墨性能,调整控制供墨量、印刷压力、印刷速度等因素。

条形码检测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观

印刷品外观检验:表面无破损、裂纹、穿孔、污迹等缺陷;表面无污垢、油墨拖曳、油墨不均匀现象;是否太接近或与其他图案重叠;无明显污渍、脱墨等。她的印刷缺陷。

2)尺寸精度,包括原膜的尺寸精度测试和印刷材料的尺寸精度测试。

3)印刷色差对比度(PCS值):即,空色差对比度。PCS的值显示在反射率、反射浓度和PCS.的表中。

4)左右空白区大小:标准版商业条形码左侧空白区为3.63mm,右侧空白区为2.31mm。缩短的产品洛阳条码左侧和右侧的空白区域宽度为2.31毫米。

5)条形码符号高度:一般商品条形码的标准高度为26.26mm,条形码符号的高度随放大系数的不同而变化。请参照商品条形码放大系数的选择表求特定值。

6)校验码:根据一定的程序,根据前12个数自动计算。

7)条码印刷厚度:条带与空印之间的厚度差异不应超过0.1mm。

8)第一读出速率:能够识别第一次读出的概率。

9)印刷位置:看它是否在清关员可以扫描和定价商品的地方印刷;是否避免包装密封、搭接、接缝、盖子等。对于曲率较大的圆柱形包装,是否将条形码永久放置。在容器印刷中采用拉杆。其原理是看印刷是否不易污染、磨损、变形、易读、易操作的位置。

上面关于条码检测仪大家了解了吗?小编为大家详细整理了关于条码检测仪的相关内容,对于条码检测仪属于哪个等级是否合格等等此类问题,如果大家对于条码检测仪还有疑问,可以一起和扫描网进行沟通和交流,也希望以上内容可以真正的帮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洛阳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洛阳春庆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